搜尋結果:錢衍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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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子辰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 聲付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子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辰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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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泰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泰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泰榮(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 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9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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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筱晴(原名黃旻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筱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筱晴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 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382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3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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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淑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芬(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0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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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永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永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永法(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9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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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5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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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崇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崇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28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2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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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2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3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4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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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祥儒(原名王日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祥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祥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3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37-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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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堃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堃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堃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3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87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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