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9號
原 告 華豐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被 告 梁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計算式:40
,000+12,000=5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TPEV-114-北補-79-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