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債 權 人 張志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禹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依票據關係請求?抑或是借款
關係請求)
㈢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以法定利率5%請求,並請提出對債務人林禹丞請求之
相關釋明文件。)
㈣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確認債務人為「林禹丞」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證物支票發票人辰
紳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6842-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