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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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嘉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99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6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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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潘育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50元,及自民國1 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3,7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59-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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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洪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3,248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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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筱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292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71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94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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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璧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332元,及自民國11 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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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潘鈺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18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2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5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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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怡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305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5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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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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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姿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99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4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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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盧德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84-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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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邱緗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9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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