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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57-2025031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承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承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承皓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55-2025031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泰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泰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泰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00000000000000年2月2 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6 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59-2025031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千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千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千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51-2025031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力豪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力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力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54-2025031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玉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玉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 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60-2025031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偉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偉明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56-20250310-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宇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 4年5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19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TYDM-114-聲保-84-20250310-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柏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確定 ,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48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 4年4月28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 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0

TYDM-114-聲保-106-20250310-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慶(原名連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慶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16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而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246號裁定 ,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1年8月12日所為 之1 11年度審原交易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參,是本院即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就本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上開案件於111年6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刑期終結日原為114年6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22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4 94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 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TYDM-114-聲保-95-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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