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SCDM-114-聲保-57-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