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崴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41元
【計算式:本金14,717元+已結算之補償款34,096元+起訴前已發
生之利息5,228元(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
114年1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54,04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FSEV-114-鳳補-74-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