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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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李建生 送達處所:苗栗縣○○市○○○街0號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民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12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23

ULDV-113-司繼-1665-20241223-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林雅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鐘惠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 里鎮○路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14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23

ULDV-113-司繼-1636-20241223-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劉乃瑄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三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里 ○○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21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23

ULDV-113-司繼-1667-20241223-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葉貞秀 聲 請 人 葉信宏 送達住所:台北市○○區○○○路○段 00巷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麗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 ○○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9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 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23

ULDV-113-司繼-1629-20241223-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吳宗原 聲 請 人 吳鳳枝 聲 請 人 吳秀娥 前列吳宗原、吳鳳枝、吳秀娥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素圓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爰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 遺產清冊等,依法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 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 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 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 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或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後,已非繼承人 ,其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 三、本件被繼承人吳素圓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 因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又已死亡, 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吳宗原、吳鳳枝、吳秀娥等3人已 於113年11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由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是聲請人吳宗原、吳鳳枝、吳秀娥等3人已非被 繼承人吳素圓之繼承人,是聲請人即非繼承人,依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18

ULDV-113-司繼-1386-20241218-2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賴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及被繼承人蔡樹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 書或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 ㈡提出被繼承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㈢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 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18

ULDV-113-司繼-1638-20241218-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林信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請提出文件資料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 亡之時間,聲請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與父母共同生活地 、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之經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17

ULDV-113-司繼-1657-20241217-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張玉鉛 聲 請 人 張玉春 聲 請 人 張玉花 前列張玉鉛、張玉春、張玉花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張世德之除戶謄本。 ㈡提出聲請人張玉春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被繼承人張世德有無子孫?被繼承人張世德之父母是否仍健在或 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父母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並為必要 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17

ULDV-113-司繼-1662-20241217-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前列丙○○、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甲○○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17

ULDV-113-司繼-1660-20241217-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甲○○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2-17

ULDV-113-司繼-1658-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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