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即陳書
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書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鄰○○○00巷00號,民國
113年12月4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暨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
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書傑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
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
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陳書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書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
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
遺產管理人。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
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
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
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
第6條第1項、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書傑生前係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13
年12月4日死亡,留有遺產,且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有其
提出之嘉義榮民服務處榮民基本資料及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
證。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書傑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就死亡退除役
官兵遺留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辦法第
6條及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本件聲請,核屬適法
,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CYDV-114-司家催-3-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