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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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長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長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韓長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491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4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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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銘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銘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唐銘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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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登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登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登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3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62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4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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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立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立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立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0號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24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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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明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7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 00年度上訴字第1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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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興邦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興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興邦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0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4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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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立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立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0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46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4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金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金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金益前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0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4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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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柏佑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9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欽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欽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欽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0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31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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