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長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長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韓長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491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CHM-114-聲保-140-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