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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鈞維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送達地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鈞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鈞維(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0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庭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庭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庭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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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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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凱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凱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上訴後經本院撤銷部分原判決,更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1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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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政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政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政輝(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4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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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65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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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日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日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日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5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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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章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章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章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2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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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紹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紹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甫(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2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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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健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健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3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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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維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維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維祥(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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