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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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立程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傷害(家庭暴力罪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190號核准假 釋在案,依彰化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認定暴力危險性評 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為 中低,量表MnSOST-R為低,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 及「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 所列第1、2、5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7

TCDM-114-聲保-33-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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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勳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處刑, 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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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沐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沐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沐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7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 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3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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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凱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凱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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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東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東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東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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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展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展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展宏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 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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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勇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勇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勇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7-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宇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宇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 5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6-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豪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豪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簡字第1239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 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7-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銘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銘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銘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2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 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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