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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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張良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0,541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4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47-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曹芷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249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53-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洪菀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洪菀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菀晨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楠梓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0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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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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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蔡易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 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 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KSDV-114-司促-4428-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許魁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KSDV-114-司促-4426-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永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KSDV-114-司促-4427-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孟維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9,21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1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55-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唐詩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185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二筆信用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有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2月26 日申辦信用貸款42萬元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即請求本金 352,185元),未有另一筆申辦信用貸款35萬元之釋明文件( 即請求本金325,197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 債權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2月7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 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3-司促-13949-20250314-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浚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2,69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3

CHDV-114-司促-2544-2025031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文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894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80-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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