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姍姍

共找到 153 筆結果(第 151-153 筆)

消債職聲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張婷喻即張沁陵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游嘉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婷喻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次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 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 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 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 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 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 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 序,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明文。是法院為終止或 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 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3日向本院聲請清算 ,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上午11時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6 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 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查核無訛。是以,依前揭 法律規定,本件所應審究者即為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之事由, 所應審認者即本件是否符合該條「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 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及「普通 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此 兩要件。經查,聲請人主張伊於清算程序開始後起至今,現 為無業,僅有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4,000元,有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為證(見本院卷第109至110頁)。又聲請人於 清算程序開始後,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13年度新北市 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680元。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 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認上開必要支 出費用項目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應堪採信。是聲請人於清 算程序開始後,其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已無餘額。 是以,本件債務人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於清算程序開 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之要件即有未合,則該條所定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 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自無庸 再予審酌。從而,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 免責之情形,應堪認定。  ㈡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予免責之情形:   依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 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 責之情事,即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 實,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相對人雖具狀主張不免責,惟 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 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聲請人 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事。則相對人所為前開主 張,係屬無據。  ㈢末按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5項、第6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 有未償還同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 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前項未償還之貸 款本息,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並溯自92年 1月22日施行。是相對人勞工保險局對聲請人之勞工保險紓 困貸款本息債權,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屬 不免責債權,縱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後,聲請人仍需負清償 責任,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其每月收入扣除生 活必要支出已無餘額,而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 情事,復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存在,則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2024-10-09

PCDV-113-消債職聲免-86-20241009-1

司執消債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簡嘉涵 代 理 人 陳湘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林士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 15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3年9月10日到院 陳報財產收入狀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財產可供清償繼續進行 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經本院以113年9月18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8字第364 85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 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 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2024-10-04

SCDV-113-司執消債清-18-20241004-1

司執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桂蓮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 民國(下同)113年5月31日所提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6, 815元、履行期間六年、總清償金額490,680元、清償成數26 .09%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 ,其中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 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 債務人個人每月所得應被低估、債務人應減少生活支出、更 生方案中應對債務人於清償期間為生活程度一定限制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甘泉魚麵餐飲店擔任店員,確有薪資之 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薪資袋影本在卷足憑。再經本院審 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於113年5月31日提出之更生條 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所陳每月收入為22,137元,有債務人所 提薪資袋等在卷可證。其每月收入22,137元,係以月薪資 計算其平均值。其所提每月收入,已高於本院112年度消 債更字第99號所審酌每月收入20,000元,是於有其他歧異 認定證明前,仍以每月收入22,137元為認定依據。 (二)就債務人有無納入更生方案之財產,經查其債務人名下僅 有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410000分之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保單, 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及債務人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稽。至於有無攤 計入更生方案計算之必要,其中土地部分,因持分額過低 ,而認無攤計入更生方案之必要。另商業保單價值,扣除 保單借款後,其有可攤計入更生方案之財產價值為179,25 2元,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所得報告書、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1日及17日出具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 、000年0月00日出具保單借還款紀錄等在卷可參。 (三)就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因債務人前已向 本院提出每月支出明細等相關證明供審核,且與本院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所審酌相符。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每月支出等需求,堪認債務人更生方案所列每月支出 17,076元為合理。 (四)然觀本件債務人所提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為22,137元,加計名下財產價值,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6年)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773,116元(計算式:22,137 ×12×6+179,252=1,773,116),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總額1,2 29,472元(計算式:17,076×12×6=1,229,472),餘額    為543,644元(計算式:1,773,116-1,229,472=543,644) 。則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每月為一期清償金額6,815元 ,清償總額為490,680元(計算式:6,815×12×6)=490,68 0),已達前開餘額之90.26%(計算式:490,680÷543,644 ×100%=90.26%)。本院審度債務人已將其每月所得加計所 有財產標的後,扣除其支出後餘額九成均用於清償債務, 足認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 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 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2024-10-02

SCDV-112-司執消債更-122-20241002-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