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盧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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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補
旗山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曾郁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2

CSEV-113-旗補-187-20250122-1

旗小
旗山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李春梅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1

CSEV-113-旗小-200-20250121-1

旗小
旗山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蕭麗娟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1

CSEV-113-旗小-199-20250121-1

旗小
旗山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8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陶玉郢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1

CSEV-113-旗小-186-20250121-1

旗小
旗山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8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鄭昌仁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玖 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1

CSEV-113-旗小-183-20250121-1

旗小
旗山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朱屏宇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1

CSEV-113-旗小-185-20250121-1

旗小
旗山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8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永祺 被 告 謝福真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1

CSEV-113-旗小-184-20250121-1

旗小
旗山簡易庭

清償借款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8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杜青翰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1

CSEV-113-旗小-182-20250121-1

旗保險小
旗山簡易庭

給付保險理賠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邱湘鈞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黃庭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20

CSEV-114-旗保險小-1-20250120-1

旗小調
旗山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旗小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蔡漢柏 相 對 人 黃奕豪 指定送達:高雄市內門區小烏山35之10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旗小調字第161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4日下午2 時50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陳秋燕 通 譯 程珮涵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蔡漢柏 相對人 黃奕豪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相對人當庭交付貳萬元,由聲請人之代理人收訖無訛。其 餘壹萬伍仟元自民國114 年2 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分5 期,以每月為1 期,並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 參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簽收:蔡漢柏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蔡漢柏 相對人 黃奕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秋燕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1-15

CSEV-113-旗小調-161-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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