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3號
原 告 廖桂昌
被 告 張麗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麗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廖桂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CDM-113-附民-2343-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