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逸柔即黃秋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8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對被告異議狀內容提出意見,並提出本件
於債務人已經法院裁定更生又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原告
起訴仍屬合法而得為繼續訴訟之具體理由到院,並檢附繕本
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SYEV-114-營小-114-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