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奕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4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109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TCHM-113-聲保-803-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