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李尚衛
訴訟代理人 陳宗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玉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251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
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聲請訴訟救
助,並以其因無資力,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
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
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TPSV-113-台聲-1018-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