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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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卓猛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617元,及自民國92年6月2 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卓猛雲於民國87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5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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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2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6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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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唐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982元,及其中新臺幣31,9 4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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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柯宜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6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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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221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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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高浤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9022元,經債權人多次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7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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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麗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799,244元、美金10,80 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3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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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林秭萱 債 務 人 陳尚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292-2025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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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祖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8,08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祖彤於民國113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2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24日止累計1,248,081元正未給付,其中1,220,578元為本 金;27,50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郭祖彤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9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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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債 務 人 黃絲依 李孝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0,253元,及自民國114 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收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 息新臺幣889元、違約金新臺幣14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5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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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代 理 人 彭琪婷 債 務 人 李萱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7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89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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