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郭玉貴
債 務 人 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柏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十一行「積欠本金2,158,318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積欠本金19,139,684元及2,158,318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SLDV-113-司拍-353-20250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