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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91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鄭淑惠即鄭禾一即江鄭禾一即江鄭淑惠            住○○市○○區○○路000巷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松詠有限公司十 全站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 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9

CTDV-113-司執-81915-20241119-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2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盧燕萍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屏東縣九如鄉,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9

CTDV-113-司執-82225-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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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0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昱名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黃明珠              住同上 債 務 人 邱圓淳即邱如雯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高雄市新興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9

CTDV-113-司執-82018-20241119-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166號 債 權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街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方美芬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庭維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豐新企業行之薪 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此 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9

CTDV-113-司執-82166-20241119-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73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瑋葶              住○○市○鎮區○○○路0號34樓   債 務 人 力志誠  住○○市○○區○○里○○00號(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敦南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該銀行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 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 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8

CTDV-113-司執-81734-20241118-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7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             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昭伶              住106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3號8樓             債 務 人 杜芊嬅  住○○市○○區○○路00號14樓之1(戶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 同)330元,經本院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 13年8月26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均有送達證 書、本院執行處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 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8

CTDV-113-司執-57717-20241118-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3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楷忻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施家禮  (已於民國105年9月28日歿)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 人已於105年9月2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 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5

CTDV-113-司執-81367-20241115-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1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佩聰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陳詩瑀  住○○市○○區○○路000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 地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 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5

CTDV-113-司執-81145-20241115-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8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何睿皓即何忠杰   住苗栗縣○○市○○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苗栗縣苗栗市,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4

CTDV-113-司執-80814-20241114-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72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淑藝              住同上    債 務 人 廖俊雄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雲林縣西螺鎮,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1-14

CTDV-113-司執-80721-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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