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2號
債 權 人 張丁旺
黃馨慧
呂麗珠
張幼須
林美雅
上 五 人
共同代理人 吳宸萱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張丁旺 100,000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黃馨慧 51,600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呂麗珠 51,600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張幼須 100,000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林雅美 75,000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促-14502-20241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