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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8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林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3
8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裁定已於114年2月2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PCEV-114-板小-686-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