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張雲騰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眾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19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OLEV-113-員補-606-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