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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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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謝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85-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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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77-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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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郭昱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 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9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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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玟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83-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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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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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秋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78-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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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柏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88-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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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高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 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90-20250313-1

基小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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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李澤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準用,同 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特約商訂購 數樣商品並辦理分期付款,然相對人僅繳納部分期數即未再 繳付,故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新臺幣( 下同)7,370元及各筆之遲延利息等語。核本件係因財產權 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4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 查相對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將戶籍遷往「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之2」,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復無客 觀事證可認相對人仍住居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有管轄權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2025-03-13

KLDV-114-基小調-116-20250313-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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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2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分期買賣價金時,被告係設籍於 新竹縣湖口鄉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2025-03-13

TYEV-113-桃小-2299-20250313-1

南小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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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2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鄭皓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44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附表「特約商」 欄所示之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港商雅虎公司)訂購附表「標的物」欄所示之商品,並 辦理分期付款,各繳款日、起訖日、分期期數均如附表各欄 所示,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並 約定被告如延遲付款,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並應給付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之遲延利息。嗣港商雅虎公司將對於被告之債權讓與伊;詎 被告自第1期分期款即未繳納,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所有未 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經伊核算結果,被告尚欠如附 表「剩餘未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54,443元及主文第1項 所示利息仍未清償。爰依債權讓與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 陳述。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零卡分 期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 規定,復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系爭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被告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91條第3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依同法第436條之 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 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 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 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芽無線耳機 589 12 6,958 113.7.5 至 114.6.5 0 6,958 2 同上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芽無線耳機 589 12 6,958 113.7.5 至 114.6.5 0 6,958 3 同上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芽無線耳機 589 12 6,958 113.7.5 至 114.6.5 0 6,958 4 同上 APPLE蘋果iPhone15 128G-5G智慧型手機 2,359 12 28,187 113.7.5 至 114.6.5 0 28,187 5 同上 Apple AirPods第3代藍芽耳機搭配Magsafe無線充電 454 12 5,382 113.7.5 至 114.6.5 0 5,382

2025-03-13

TNEV-114-南小-29-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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