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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曉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99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8,997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KLDV-114-司促-126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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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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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曾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5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3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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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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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簡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98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3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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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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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50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4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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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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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杜麗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8186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83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381 865。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52-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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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姵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74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5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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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文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 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黃文彬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 日死亡,有個人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 ,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5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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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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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舉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3508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3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035 081。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5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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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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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鄭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6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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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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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簡茂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44198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4,17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441 985。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06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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