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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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黃彥豐  住○○市○○區○○里○○○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保險,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臺南市下營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5-02-07

CTDV-114-司執-9532-20250207-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張○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 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 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死亡,其生 前最後設籍: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07

KSYV-114-司繼-412-20250207-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92號 債 權 人 張鈺琦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柏芳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集保、郵局存款、 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南投縣埔里鎮,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5-02-06

TCDV-114-司執-9192-20250206-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90號 債 權 人 張鈺琦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柏芳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集保、郵局存款、 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南投縣埔里鎮,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5-02-06

TCDV-114-司執-9190-20250206-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葉芷容 葉子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 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葉世欽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 000巷00號15樓,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2025-02-06

TPDV-114-司繼-242-20250206-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382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良全即王木江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 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5-02-06

TCDV-114-司執-21382-20250206-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91號 債 權 人 張鈺琦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柏芳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集保、郵局存款、 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南投縣埔里鎮,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5-02-06

TCDV-114-司執-9191-20250206-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胡慈玲 張皓鈞 黃仲勛 黃宥瑄 黃宥淇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經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   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而認   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胡進家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死亡,其繼 承開始時所設籍處所為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有被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 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胡進家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 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2-05

TNDV-114-司繼-65-20250205-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06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昭政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 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南投縣仁愛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5-02-04

TCDV-114-司執-19069-20250204-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3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茂獻即洪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 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彰化縣芳苑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5-02-04

TCDV-114-司執-20379-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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