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債 務 人 葉翰霖(原名葉斯鴻、葉斯閔)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
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機車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
二、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於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欄位,既已勾選為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何以債權種
類欄卻填載為無擔保債權?又債務人民國113年12月4日補正
狀自陳與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機車貸款,卻於
債權人清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欄位勾選並非有擔保或優
先權之債權。請據實說明其情形,如有錯誤,應更正債權人
清冊。
三、說明中華郵政帳戶號碼000000000000號帳戶為何人所有,並
說明為何債務人常與此帳號有交易紀錄。
四、說明111年11月22日、113年1月5日、113年1月25日、113年1
月25日,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現金交易新臺幣(下
同)5萬1,000元、8,400元、2萬元、7,000元之原因。
五、說明112年1月18日、112年2月1日,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分別於APPLE交易共1萬2,091元、6,173元之原因。
六、說明債務人中華郵政帳戶時常與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交易紀錄之原因。
SLDV-113-消債更-220-2025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