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鎰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鎰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鎰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20號函
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NTDM-114-聲保-24-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