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年利率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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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莎汶諾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8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25 0元,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㈡新臺幣6,5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懲 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定。再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 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 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 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分期 購買商品,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 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所載,如債務人違反 約定,債權人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得 對到期未付之各期分期價款計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惟 按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 ,則前揭特約條款第七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 規定,自仍需於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 得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金。又商品分期申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00元,雙方約定以12期按月攤還,每期付款1, 625元,至113年10月31日止,債務人遲付之金額3,250元, 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至113年11月27日止,債務人 遲付之總額始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 各期到期日前計收遲延利息部分,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 求逾第一項所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20

NTDV-113-司促-700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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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祐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86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1,786元、滯納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20

NTDV-113-司促-834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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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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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7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 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 、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72 72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16。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20

NTDV-114-司促-40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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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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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84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 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 、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9 840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16。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20

NTDV-114-司促-40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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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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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1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 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 、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77 17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16。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20

NTDV-114-司促-39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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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柔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5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20

NTDV-114-司促-38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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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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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01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9 66元,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5,262元,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13,782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20

NTDV-114-司促-38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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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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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邱苡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45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 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 、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19 458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16。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20

NTDV-114-司促-40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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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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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聖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3,85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1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7.4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2年1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3,8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000元 林聖哲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5% 002 243854元 林聖哲 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0000元 林聖哲 暨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43854元 林聖哲 暨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20

ILDV-114-司促-161-20250120-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4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66 元,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10元,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244元,自113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㈣新 臺幣1,020元,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684元,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2,990元, 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㈦新臺幣3,211元,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717元,自113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7

NTDV-114-司促-388-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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