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1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慶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
地址設於彰化縣二水鄉,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SCDV-113-司執-51136-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