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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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1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慶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 地址設於彰化縣二水鄉,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4

SCDV-113-司執-51136-2024102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94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勳蓉 債 務 人 羅秀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中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3

SCDV-113-司執-50946-20241023-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00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劉清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 11年7月2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 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3

SCDV-113-司執-51003-20241023-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53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雲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而第三人不明,惟債務 人戶籍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有本院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2

SCDV-113-司執-50539-20241022-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3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巧妍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保險契約,而第三人不明, 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有本院債務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2

SCDV-113-司執-50365-20241022-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322號 債 權 人 林柏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世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世偉之薪資,惟第三人澤米科 技(股)公司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2

SCDV-113-司執-50322-20241022-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5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溫馮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溫馮偉於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經查前開標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57287號扣押中。依上開規定,本件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合併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2

SCDV-113-司執-46509-20241022-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389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陸秉鍵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陸秉鍵之銀行存款,惟第三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2

SCDV-113-司執-50389-20241022-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10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世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馬世駿之薪資,惟第三人中華工 程(股)公司登記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18

SCDV-113-司執-50106-20241018-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684號 債 權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人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王人善之勞保資料,經查債務人 現投保於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其登記地址為 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18

SCDV-113-司執-47684-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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