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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1號 原 告 楊雅汎 被 告 林聖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TCDM-113-附民緝-51-20241230-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86號 原 告 謝銀地 陳謝美華住○○市○○○路000號7樓之5 陳雅青 謝美玉 吳庭姍 謝佩汝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王一澊 律師 被 告 顏成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 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 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 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 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 號、23 年附字第248 號、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均著有明文)。 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等人所指被害之犯罪事實,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所為併案之附表3部分,即數位礦機投資案,即非本件起 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㈡所載之犯罪事實,換言之,起訴書並 未認定原告等人為本件起訴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復因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所為之併案,僅有併案意旨書附表5部分,為 起訴效力所及,除此之外其餘併案部分之投資人,均非本案 之被害人,即無何等被訴犯罪事實可言,揆諸首揭說明,原 告自不得循刑事訴訟程序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從而,本 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TCDM-113-附民-2486-2024123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0號 聲 請 人 沛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仕育 聲 請 人 連城洋酒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玉燕 聲 請 人 鵬馳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陞珒 聲 請 人 浩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2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沛江有限公司、陳仕育、連城洋酒有 限公司、賴玉燕、鵬馳有限公司、陳陞珒、浩程國際有限公 司、陳建安因被告賴玉燕、陳陞珒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2號),請求發還遭扣案如起訴書附表○ -0000-00、-0306-02、-0306-03所列之物,因被告賴玉燕、 陳陞珒部分之判決已確定,且未宣告沒收,爰聲請發還上開 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 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 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 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 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5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賴玉燕、陳陞珒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宣判,然同案被告連 金麟、劉君怡、吳樽弦、黃麗君已提起上訴;且同案被告袁 昶平、陳春成、林進興、蕭慧茹、張耀祖、張榮華、陳麗真 、陳秋圓、黃棟營、劉邦彥、郭嘉懿、蔣雅洳仍由本院審理 中。上開扣案物雖未於本院上開判決中宣告沒收,然上開扣 案物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之可能,難謂已無 留存之必要,為日後審理之需暨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尚難 先予裁定發還,應俟本案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 宜。是以本件聲請人等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TCDM-113-聲-3380-20241230-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賴彥維 被 告 李建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27

TCDM-113-簡附民-543-20241227-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張鈞強 被 告 李建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27

TCDM-113-簡附民-544-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和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2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和祐與告訴人蘇家琪為夫妻,被告竟 基於妨害秘密、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於民國 112年2月7日前某日某時,在雙方位在臺中市大里區爽文路 之住處房間內,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拿取告訴人之手機 瀏覽對話紀錄及相簿,無故以畫面擷圖之方式,無故竊錄、 取得告訴人在通訊軟體臉書內與第三人「歐巴」之對話電磁 紀錄及在LINE通訊軟體內與「徵信社白先生」之對話電磁紀 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 活動、言論及談話、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 告係涉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及談話、無故取得他 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而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 動、言論及談話、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 罪,依刑法第319條、第363條,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27

TCDM-112-訴-1252-202412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88號 原 告 王永華 被 告 賴佑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2024-12-27

TCDM-113-附民-2588-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城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詐欺等陸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 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 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 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 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 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 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 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 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 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65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 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 ,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 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 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 ,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 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 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 應執行刑;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徵 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予以定其 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⑵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 日期 109年12月3日(4次)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9、30494、3071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09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0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10月25日 111年8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7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4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1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9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1號 編號1至1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4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 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2月3日(2次) 109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0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1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2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2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6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3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28號 編號1至1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4萬元)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⑴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⑶有期徒刑1年4月 ⑴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⑵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 日期 109年12月3日 109年12月10日(5次) ⑴109年12月5日(4次) ⑵109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21、27346、3011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1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724、309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6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2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6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2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撤回上訴) 112年3月6日 (撤回上訴) 112年3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1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12號 編號1至1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4萬元)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⑴有期徒刑1年2月(10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⑶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5次) 犯罪 日期 109年11月30日(4次) 109年11月9日至109年12月14日 ⑴109年11月29日 ⑵109年12月4日(2次) ⑶109年12月12日至109年12月13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75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4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6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241、242、24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6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241、242、24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57號 編號1至1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4萬元)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⑴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⑶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⑴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⑵有期徒刑1年4月 ⑶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 日期 109年11月27日 ⑴109年11月20日(4次) ⑵109年11月28日 ⑴109年12月10日(3次) ⑵109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11日 ⑶109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3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564、227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5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5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9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63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⑴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 日期 ⑴109年11月14日(3次) ⑵109年12月18日 ⑴109年11月24日 ⑵109年11月29日 ⑶109年12月2日(2次) (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09年1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49、2075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6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2月12日 113年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9日 113年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7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14號 編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 日期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36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37、29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0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74號

2024-12-27

TCDM-113-聲-4248-20241227-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5號 原 告 曹曉萍 被 告 李建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27

TCDM-113-簡附民-545-202412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49號 原 告 朱○瑞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朱○義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張束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72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27

TCDM-113-附民-2049-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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