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玉慧
李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2,046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046元 陳玉慧、李清花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113年10月28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陳玉慧、李清花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046元 陳玉慧、李清花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HLDV-113-司促-6245-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