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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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啓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 國113年8月30日、113年9月2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更正 相對人姓名及釋明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僅2 年動情形,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9月4日、113年9月25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5257-20241016-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何盈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854元,及其中68 ,707元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暨一期違約金為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促-6714-20241015-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羅雅阡即羅沛綺即羅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577元,及自民國 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促-6625-20241015-1

司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陳家逵 相 對 人 張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陳嘉達」之記載,應 更正為「聲請人陳嘉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票-354-20241015-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2,107元,及其中① 344,96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3.72%計算之利息②216,402元部分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1.72%計算之利息,③47,823元部分自113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促-6551-20241015-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謝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028元,及其中49 ,23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促-6709-20241015-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霈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500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促-6743-20241015-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湘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4,677元,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項目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計算方式 1 135,817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9% 暨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2 88,860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9% 暨自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促-6767-20241015-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4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廖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317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促-6643-20241015-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李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075元,及自民國 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ULDV-113-司促-6624-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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