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怡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秋、蔡文龍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