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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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64號 原 告 陳再世 被 告 郭承緯 住○○市○鎮區○○路000號4樓 上列 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 ,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 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 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 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 ,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 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 之判決。 二、本件原告陳再世對被告郭承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係 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536號、第30 747號、第30750號、34075號、第51922號起訴書為據。然觀 諸上開案件之起訴書所載內容,原告係將遭詐之款項新臺幣 200萬元面交與同案被告陳嘉浚,再由同案被告陳嘉浚轉交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起訴書並未認被 告有涉及原告遭詐欺之部分,復參以卷內亦無相關事證可認 被告有參與原告遭詐欺之部分,顯見原告非屬被告本案刑事 犯罪之被害人,則其與被告間既無刑事案件繫屬在本院,揆 諸前開說明,原告以郭承緯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2025-02-07

PCDM-113-審附民-3064-20250207-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張詠信 被 告 邱子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 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次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即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 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 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 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是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之因故在此。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 被告坦承犯行,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9號判決在案。而原 告於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後,於114年2月5日具狀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本 院收狀章戳1枚可憑,是原告於簡易判決判決日(114年2月3 日)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 併駁回。 三、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 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2025-02-07

PCDM-114-審附民-331-20250207-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9號 原 告 彭柏瑋 被 告 陳三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 年度審簡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琮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7

PCDM-113-審附民-2649-20250207-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65號 原 告 楊翎宏 被 告 楊程翔 林暉恩 陳巧鑫 陳易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51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2025-02-04

PCDM-113-審附民-2565-20250204-1

審交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18號 原 告 婁方慈 被 告 陳世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3

PCDM-113-審交附民-1218-20250203-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96號 原 告 林瑞玉 訴訟代理人 楊芝青律師 王瑜惠律師 孫德至律師 被 告 吳俊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1-24

PCDM-113-審附民-2096-20250124-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53號 原 告 彭秀菊 被 告 黃莆翔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方彥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1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1-24

PCDM-113-審附民-2953-20250124-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39號 原 告 賴志森 被 告 李祖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330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琮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4

PCDM-113-審附民-2639-20250124-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邱炳榮 被 告 黃宥諭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8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1-24

PCDM-114-審附民-82-20250124-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75號 原 告 羅誼庭 被 告 沈邦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3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1-24

PCDM-113-審附民-2475-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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