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TYDM-112-原附民-77-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