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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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賈燕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賈燕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賈燕萍(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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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詠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詠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詠堯(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3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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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元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顧元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元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4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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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侑鈞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侑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侑鈞(下稱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7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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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清彩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下稱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 強制猥褻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 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 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46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4626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戶籍謄本及人相 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 、㈡至㈥、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甲個別治療 、強制治療紀錄甲團體治療、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裁 判書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 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8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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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輝(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0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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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啓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啓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啓福(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0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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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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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思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思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思閒(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7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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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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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祖鞍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祖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祖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 8日、113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12年聲保字第1208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 經本院判處上訴駁回後確定,復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7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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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家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經判刑及執行 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 併附保護管束者,應命受刑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 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 ,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47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4771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戶籍謄本及人相 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裁判書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 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 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7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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