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39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國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第一審裁定(113年度毒
聲字第22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按應為抗
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且至今仍未
補陳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
法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TPHM-113-毒抗-390-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