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61-170 筆)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藍秀蓁 被 告 黃陳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 年度易字第707 號),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13

NTDM-114-附民-7-20250113-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呂鈺祥 附民被告 石育怡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投金簡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13

NTDM-114-投簡附民-4-20250113-1

重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殺人未遂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歐建承 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被 告 張韋丞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劉彥宏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2025-01-09

NTDM-113-重附民-1-20250109-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妨害自由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附民原告 謝慧燕 附民被告 李崇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3號),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2025-01-08

NTDM-113-附民-344-20250108-1

交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王俊勝 被 告 陳玉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交易字第304 號),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2025-01-08

NTDM-113-交附民-80-20250108-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林姿華 被 告 戴志宏 林熯錡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2025-01-08

NTDM-113-附民-441-20250108-1

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一哲 被 告 楊子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 年度埔金簡字第74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2025-01-06

NTDM-113-埔簡附民-44-2025010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陳如會 被 告 馬吳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 應具狀記載:①當事人(原告及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 號等足資特定之資訊);②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③訴之聲明(請求 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二、查原告起訴書狀有「訴之聲明不明確」之闕漏: 原告訴狀內記載「房屋受損,返回原裝,107年4月18日成果 圖之鋼釘拆除不合法」,「1、為,被告拆除地界線的鋼釘 。清占土地罪...請問法官是合法嗎?不查明。訴之申明」 「2、以108年度司執字第24831號裁定,本件第2申明意旨略 以:債權人拆過頭,不應給付強制執行費用,為什麼給38,0 86+152,150=190,236元,返還告訴人陳如會」。原告究竟欲 請求被告為回復原狀或給付金錢?宜分列記載請求之項目內 容。(註:訴之聲明獨立一行,並與事實及理由分列)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請載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本件原 因事實經過等內容,並檢附相關事證,以供特定訴訟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2025-01-06

SCDV-114-補-36-20250106-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5號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6號 附民原告 林聖勲 陳秀英 附民被告 王彪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8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2

NTDM-113-投簡附民-105-20250102-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5號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6號 附民原告 林聖勲 陳秀英 附民被告 王彪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8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2

NTDM-113-投簡附民-106-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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