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陳如會
被 告 馬吳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
應具狀記載:①當事人(原告及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
號等足資特定之資訊);②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③訴之聲明(請求
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二、查原告起訴書狀有「訴之聲明不明確」之闕漏:
原告訴狀內記載「房屋受損,返回原裝,107年4月18日成果
圖之鋼釘拆除不合法」,「1、為,被告拆除地界線的鋼釘
。清占土地罪...請問法官是合法嗎?不查明。訴之申明」
「2、以108年度司執字第24831號裁定,本件第2申明意旨略
以:債權人拆過頭,不應給付強制執行費用,為什麼給38,0
86+152,150=190,236元,返還告訴人陳如會」。原告究竟欲
請求被告為回復原狀或給付金錢?宜分列記載請求之項目內
容。(註:訴之聲明獨立一行,並與事實及理由分列)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請載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本件原
因事實經過等內容,並檢附相關事證,以供特定訴訟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