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梁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陸萬肆仟玖佰參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
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捌元、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3,827元 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 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4 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8 002 259,870元 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44% 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7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4 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88 003 2,888,195元 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 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4 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8 004 53,03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83% 暨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77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