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郭淑妃
吳亭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
被 告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
㈠原告郭淑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㈡原告吳亭慧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8,45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TNDV-113-補-1268-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