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被 告 陳 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1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2,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19,414元 113年6月11日 清償日 15% 42,280元 113年2月15日 清償日 16%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NTEV-113-埔原小-21-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