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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87號 債 權 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連夢萍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等以為 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在苗栗縣大湖鄉,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2025-02-08

PCDV-114-司執-1628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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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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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86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洪耀垣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867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 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芝區,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 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5-02-08

PCDV-114-司執-1786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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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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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67號 債 權 人 吳文凱 住○○市○區○○街000號3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Bui Huu Huy(裴友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2025-02-08

PCDV-114-司執-966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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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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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09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丁鉦權 債 務 人 康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光彩 債 務 人 鶴見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惠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等以為執行,是 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 務人設址在台北市中山區、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2025-02-08

PCDV-114-司執-20092-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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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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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欣妤              住同上               債 務 人 ORNALES NINA JESUSA YAMBAO 妮娜            住○○市○○區○○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ORNALES NINA JESUSA YAMB AO 妮娜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內政部移民署函覆資料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2025-02-08

SCDV-114-司執-4653-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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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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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6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建明、葉書宇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葉書宇之保險契約資料,並予以 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 務人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2025-02-08

KLDV-114-司執-3160-20250208-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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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3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張雅芳  住屏東縣屏東市廣興131號       潘伊華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雅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 分行帳戶內之存款,並查詢債務人張雅芳、潘伊華之勞保資 料,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2025-02-08

PTDV-114-司執-8733-20250208-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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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少慈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許晏禎  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第2點所明定。次按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 時,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 以定其管轄法院,即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 住所。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 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惟債務人之住所不明,其最後之住所 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7樓,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2025-02-08

PTDV-114-司執-393-20250208-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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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林宥嘉即林柏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等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基隆市,有債務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5-02-08

NTDV-114-司執-4137-20250208-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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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芷伃 債 務 人 許嘉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債務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5-02-08

NTDV-114-司執-3089-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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