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OOO 住○○市路○區○○路0○0號
非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相 對 人 OOO
非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與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與配偶OOOO(歿於100年6月6日
)前第一次共同收養相對人丙○○,惟相對人於收養期間僅偶
爾回家向聲請人及OOOO索取金錢,此外對於聲請人及OOOO之
日常生活起居毫無關心,更無一般子女對父母間之噓寒問暖
,聲請人及OOOO對相對人頗為痛心,故於71年2 月1 日合意
終止收養關係。相對人數日後反悔,希望能再次成立收養關
係,聲請人及OOOO心軟再於71年2 月11日與相對人成立第二
次收養關係。然第二次收養關係期間,聲請人與相對人雖同
戶籍地,但自相對人國小畢業念建教班起迄今,實際上未曾
同住一室,相對人僅於有金錢需求時才會找聲請人。OOOO生
前曾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7 個多月,相對人
稱車輛壞掉要維修,維修好後才有辦法前來探視,向聲請人
拿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未前來探望,其後經OOOO親戚
探視後告知相對人,相對人方前去探望一次後隨即離去。聲
請人生病住院期間,多次促請相對人前來探望、照顧,甚至
表示願意給予相對人看護費,但相對人竟表示其沒有義務,
而且照顧聲請人過於勞累,對聲請人疾言厲色予以拒絕。縱
使載送聲請人前去醫院門診,相對人也只是坐在車上不願陪
同,讓年邁之聲請人自行進入醫院内門診,相對人之妻OOO
告知聲請人,其子(即養孫)有眼疾需佩戴特殊眼鏡,需花
費45,000元,聲請人考量事關養孫之健康與成長,衡量自身
經濟狀況後,給予30,000元。豈料事後得知,相對人帶養孫
去配矯正眼鏡僅花費區區3,000元,與其夫妻所稱需費45,00
0元相距甚遠,相對人事後亦未將剩餘差額款項歸還。聲請
人及OOOO早年尚可從事農作時,聲請人多次要求相對人在農
忙期間回來幫忙,相對人常藉故不願幫忙,縱有前往田間,
也只是在散步、閒晃,不願積極對聲請人之農事有所協助。
相對人曾質疑聲請人亂花個人財產,然聲請人財產本即有自
由使用的權利,如何花用,與相對人無關。聲請人多次聽聞
相對人在外行為不檢,時常喝酒鬧事,更多次參與賭博,積
欠總計高達36萬元之賭債,致使債權人屢屢上門索討,相對
人向聲請人求援,聲請人慮及相對人及其家人安全下,才為
相對人清償36萬元之賭債。於聲請人配偶逝世後,聲請人欲
在家中客廳懸掛其遺照,竟遭相對人無理由嚴厲拒絕,令聲
請人悲痛不已。相對人平常對聲請人未聞不問,聲請人僅能
與自己出錢聘請之看護共同生活,相對人棄聲請人於不顧,
形同陌路,令聲請人傷心至極,實無法以筆墨形容。相對人
無正當理由在聲請人、OOOO年老生病之際,未能對聲請人及
OOOO探視照顧,且收養期間行為不檢,令聲請人及家族蒙羞
,近期更曾因酒駕遭判處有期徒刑。相對人更在112 年農曆
春節期間,未曾返家省親,甚至連一通問候關心電話也沒有
,令聲請人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與傷心,足認兩造間有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請求宣告終止兩造收養關係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原為OOOO其養母胞兄之親生兒子,因家
族考量OOOO膝下無子,為傳宗接代、香火承繼,爰將相對人
過繼予聲請人。相對人自幼深知其為養子身分,故對聲請人
及OOOO恭敬順從,直至今日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相對人
仍舊毫無怨言探望聲請人,戶籍依然置放於聲請人住居地。
相對人服務於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長年需配
合日夜輪班,非一般常日班之工作性質,因經常轉換工作和
睡眠時間,常有身體疲勞、睡眠不足等情形發生;是以,相
對人大多利用休假日補充睡眠、休養生息,始未每次休假即
安排返家探望聲請人或協助農事等。相對人自知其為聲請人
及OOOO唯一子女,該二人之生活起居,僅其可呵護照料,遂
於工作繁忙之餘,仍係盡力抽空返家,惟聲請人以此言否定
相對人身為人子之付出,誠係傷透相對人之心。OOOO於99年
間臥病在床之際,相對人因需工作,爰申請外籍看護居家協
助照料,並支付一切費用,詎料相對人休假期間欲返家探望
養母之際,驚覺家用鑰匙竟無法開啟家門,經詢問瞭解後,
始知悉門鎖已遭聲請人女性友人薛姓女子更換,相對人並未
受配新門鎖鑰匙使用。聲請人容許薛姓女子恣意更換門鎖,
未給予相對人新門鎖鑰匙,反指摘相對人藉故不探望養母。
另相對人因心臟問題,自108 年8 月12日起即於高雄醫學大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追蹤治療;於000 年0 月間,相對人又
突發生心絞痛、支氣管發炎徵狀,就診時始發現亦罹患右肺
葉炎等病症,常有血氧濃度過低、心臟無力及中氣不足等情
形,故相對人身體狀況實在無法容許其從事舟車顛簸等勞累
行程,醫囑亦叮嚀其盡量在家休養,非必要不出門,如需外
出,血氧濃度需監測符合標準才較無危險性,故相對人112
年農曆春節未返家省親,係因身體狀況不容許,並非刻意對
聲請人不聞不問,且相對人除112 年外,每年農曆春節均與
聲請人度過,聲請人指摘相對人連一通問候、關心之電話也
沒有,並非真實。相對人並不知悉其前妻告知聲請人因其養
孫眼疾需配戴矯正眼鏡,進而向其索取45,000元之行為,相
對人亦因此事件憤而於108 年8 月29日與前妻經法院和解離
婚;然就矯正眼鏡剩餘差額款項27,000元未歸還聲請人乙事
,係相對人思慮不周,導致聲請人心理疙瘩,相對人誠心致
歉並願意返還。相對人因工作關係,未能與聲請人一同居住
,擔憂如發生危急狀況,聲請人獨自一人恐無法應付,爰以
自身名義申辦中華電信門號供其使用,相對人亦向聲請人表
示其手機全天候均不會關機。相對人於聲請人身體健康不佳
期間,均陪同就診,悉心照顧,甚至聲請人曾三度於國立成
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及門診,亦係由相對人駕車陪伴
聲請人前往並照顧,除醫藥費用外,期間所需如輪椅、電動
床等購置費用,相對人均一手承擔,並無對聲請人有不聞不
問。聲請人之勞健保、綜合所得稅等,均由相對人繳納、申
報,如聲請人歷年來精神上均感受莫大痛苦,與相對人形同
陌路,其應不可能將身分證件交由相對人辦理前開事宜。聲
請人指摘事由並無檢附相關具體事證,本件並無民法第1081
條第1 項第4 款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等語置
辯,並聲明:駁回聲請。
三、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
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
係: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
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民法第1081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規定甚明。而民法
第1081條所規定之各種終止收養原因,係採「破綻主義」之
立法,亦即須有養親間一般生活關係發生破綻之事實,且達
無從回復原有親子共同生活之圓滿狀態,得為訴請法院判決
終止收養關係。又民法第1081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其他難以
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性質上為一概括規定,目的在使
終止收養之原因更有彈性,故是否有上揭法文第4 款所示之
「重大事由」,自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並按社會一般通念、
斟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實際關係及其他各種情事,由法院
綜合具體判斷之。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配偶OOOO(歿於100年6月6日)於71年2
月11日收養相對人為養子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
本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並有高雄○○○○○○○○112年4月
18日高市路○○○○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辦理收養、終止
收養登記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至73頁),
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第二次成立收養關係後,相對人有上開情
事致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而相對人固坦認其曾積欠36萬元
賭債向聲請人尋求協助,由聲請人協助償還,及質疑聲請
人亂花用個人財產等節,然以前詞置辯,經查:
1、證人即聲請人胞弟OOO到庭證稱:我跟聲請人感情很好,
我住在臺北市,過年會帶小孩跟孫子回高雄路竹看聲請
人,如果有事會下來,平常也會跟聲請人電話聯絡。112
年間聲請人覺得非常絕望,因為他隱忍了十幾年,他覺
得被拋棄的感覺所以很傷心,所以特別找我下來討論看
要怎麼處理。聲請人說111至112年間,養子這一年多沒
去看他也沒打電話給他,過去聲請人有給過相對人土地
、錢,但相對人等到聲請人年老時反而不照顧聲請人。
聲請人的配偶原本是相對人的親姑姑,聲請人算是相對
人的姑丈,後來聲請人收養相對人。OOOO往生前,也就
是100 年6 月6 日往前推七個月的住院期間,聲請人每
天守在醫院,但相對人卻都沒有到過,是後來OOOO的娘
家去探望後才通知相對人說為何OOOO住院這麼久他都沒
去看,相對人後來有去但只在探頭看一下就走掉了。相
對人6歲開始讓聲請人收養,相對人念高雄工專之前都是
跟聲請人一起住,後來相對人就住宿舍,之後相對人就
沒有再跟聲請人同住直到現在。聲請人於104 年12月至0
00 年0 月間在成大醫院住院,聲請人跟我說花費都是聲
請人自己支出,住院期間聲請人自己出錢請看護照顧。
從聲請人配偶去世之後,跟聲請人同住的只有看護乙○○
,近幾年來都是我哥哥、姐姐的小孩幫忙照顧聲請人。
相對人有在外積欠賭債36萬元,債權人後來追上門沒辦
法了,所以聲請人就把賭債清償掉。聲請人有跟我澄清
過相對人質疑聲請人花用個人財產,相對人的六叔讓薛
家當養子,變成是薛姓女子的弟弟,因為有這樣的連結
所以薛姓女子會送魚給聲請人,聲請人就會回禮蔬菜,
僅止於此,聲請人沒有給薛姓女子任何財產子。相對人
會質疑聲請人是否將財產給薛姓女子,例如質疑聲請人
是否有給薛姓女子錢去買車,否則薛姓女子怎麼會有車
。聲請人有跟我說,他說相對人的太太,現在已經離婚
了,他們有生一個小孩好像眼睛弱視辦一個眼鏡要4 萬5
千元,聲請人覺得眼鏡怎麼會這麼貴,斟酌之後拿3 萬
元給相對人的配偶,過了不曉得幾天相對人回家跟聲請
人會面的時候,聲請人有問配眼鏡的情形,相對人回答
說配眼鏡僅花3 千元,至於相對人是否知道他太太有跟
聲請人講配眼鏡要花4萬5千元這件事情我不清楚等語(
見本院卷第237至249頁)。
2、證人即聲請人看護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我擔任聲請
人看護從107年11月4日到現在。在我第一期107年到110
年三年中相對人有來看聲請人,但第一期到了之後就都
沒有來看過,也沒有打電話到家裡找聲請人, 聲請人若
有需要買東西或日常生活飲食都是由甲○○姪女、姪子幫
忙處理,相對人沒有幫聲請人買東西或處理日常生活飲
食等語(見本院卷第251至255頁)。依證人OOO及乙○○所
述,可見聲請人過往雖有探望關心聲請人,然111年後相
對人對聲請人即少有探望照顧情事,核與聲請人所指相
對人未盡扶養照顧義務一節相符。
3、本院為瞭解目前兩造相處情形,依職權囑託本院家事調
查官進行訪視,經訪視後提出調查報告(下稱家調報告
)略以:
(1)關於丙○○是否有扶養、照顧丁○○部分,綜合兩造調查
陳述,早年丙○○與養父丁○○、養母OOOO尚有一定的互
動往來,丙○○、OOO約1至2週會回路竹探視,協助家裡
拜拜祭祀、簡單農務工作;養母OOOO生病期間,主要
由丁○○、外籍看護照顧,前媳婦OOO從旁輔助照顧,養
母OOOO生前可能很希望丙○○能在有限時日裡在身前盡
孝、陪伴,但丙○○未能積極參與照顧,讓養父丁○○、
養母OOOO相當失望;110年6月6日OOOO過世後,丙○○尚
會關心丁○○生活狀況,會協助買菜、添購生活必需用
品,丙○○或許不是每次生病都會陪病照顧,但丁○○罹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時,丙○○尚會出面處理相關事務
,直至000年0月00日生病後對丁○○就再無任何照顧行
為,丙○○雖稱因心臟疾病、有暈眩症狀而無法照顧年
邁的父親,但丙○○對丁○○之照顧是完全置之不理,沒
有任何照顧交接或計畫,諸如:是否搬去路竹與丁○○
同住抑或邀請丁○○來楠梓同住,或聯繫親友、里長、
社會局、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協助定時送餐、日常生
活用品採購、就醫回診、領藥等,沒有思考90多歲的
老父親要如何生活,因此,評估丙○○有未盡扶養照顧
義務。
(2)關於丙○○是否有忤逆、不孝順行為(包含丁○○主張丙○
○會質疑他處分個人財產、丙○○反對在牆壁上掛太太遺
照追思、替丙○○清償36萬元賭債等)部分,整體而言
,兩造說詞迥異,且兩造均未提供相關事證,難以評
估兩造說詞真偽,然而,可以觀察兩造對於金錢議題
上互有心結與疙瘩,並有強烈不信任感,從而導致父
子對立情緒,亦影響後續父子情感與照顧。
(3)總結,收養人丁○○過去對家庭付諸極大心力,辛勤耕
作含辛茹苦扶養兒子,但年老時養子丙○○卻沒有承歡
膝下,盡到扶養及照顧責任,這兩年也甚少回家探視
關懷問候,對於養子丙○○重視金錢勝於自己,令丁○○
感受不到丙○○有將自己當成父親敬重、照顧,認為本
段收養關係沒有存在的意義;而養子丙○○過去有照顧
過收養人丁○○,也曾固定探視養父母、協助家裡拜拜
祭祀、分擔部分農務工作,惟養母OOOO過世後,丙○○
對於養母遺產分配、養父丁○○如何處分財產心有芥蒂
,直至000 年0 月00日生病後對丁○○就再無任何照顧
及扶養行為、關心慰問,縱使有回家也只是看看,與
養父丁○○相顧無言。調查期間觀察丙○○並不關心丁○○
目前生活是由誰照顧、如何照顧,對於丁○○評價也多
為貶抑,甚至不避諱用「他」形容丁○○,而非稱呼丁○
○為「爸爸」或「養父」,評估丙○○與丁○○之間已無親
子情感,丙○○無意、也無心負擔丁○○扶養照顧之責,
更多的是計較過往的付出以及期待在本件收養關係中
獲得的補償,是以,即便維持本件收養關係,難期待
兩造有良好的親子互動等語,有本院113 年度家查字
第59號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7 至299 頁
)。
5、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自111年聲請人生病後迄今,相對
人已無實質照顧扶養聲請人,且兩造間互動關係不佳,
現已形同陌路,已無親子間應有之互動及感情交流。參
以雙方先後因OOOO之遺產分配及聲請人如何處分財產等
金錢議題產生齟齬,彼此間喪失信任感,兩造親子間之
感情與信賴已出現破綻,已無親子情感。故兩造徒有收
養之形式,已無實質之親情維繫,核與收養係為成立擬
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聲請人收養之目的已無法達
成,兩造間顯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從
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以兩造
間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為由,請求終止其與
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