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貞汝
輔 佐 人
即被告配偶 曾映焰(年籍住居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26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6號
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113年5月27日、113年11月25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且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貞汝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
第126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告,被告之配偶曾映焰業已為被
告提起上訴,聲請人基於上訴防禦之目的,爰請求准予交付
該案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113年5月27日、113年11月25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6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告,
該案於113年12月31日判決在案,且被告之配偶曾映焰於114
年1月24日為被告即聲請人之利益獨立上訴,是該案尚未確
定,而聲請人已敘明如聲請意旨所示為主張或維護被告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且合於法定之聲請期限。本案復無依法令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故
本件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6號案件於112年11月2
7日、113年5月27日、113年11月2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
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轉拷
交付之。復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就取得
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並禁止聲請人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HLDM-114-聲-10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