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周泳志
辜靖媛
廖家敬
陳志民
孔祥亭
張志強
李函蓉
譚瑛琪
任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翔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擔保金
」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等人原受僱於被告,受僱日期、約
定月薪分別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底通知其
等被告公司將於113年1月2日解散,並以此為由終止兩造間
之勞動契約。惟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112年11、12月
之薪資及獎勵金、年終獎金、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資遣
費,合計金額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為此,爰依兩
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勞、健保投保明細、薪資簽收單、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
被告公司之薪資及福利結構說明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44至
90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股東同意書、被告公司章程存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16、140至15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
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前揭約定及規定,就被告所積欠如附表所示薪資、獎勵金、
年終獎金、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等項目,請求被
告給付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判決第一項部分,係就勞工之金錢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
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酌定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單位:新臺幣):
姓名 約定薪資 受僱日期 勞保投保日期 最後工作日 積欠薪資 積欠獎勵金 年終獎金 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 資遣費 積欠款項 免為假執行擔保金 112年11月薪資 112年12月薪資 112年11月獎勵金 112年12月獎勵金 周泳志 30,000元 109/11/02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48,018元 191,018元 191,018元 辜靖媛 30,000元 109/12/31 111/9/22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45,577元 188,577元 188,577元 廖家敬 30,000元 109/11/16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47,470元 190,470元 190,470元 陳志民 30,000元 109/10/15 111/9/15 112/12/20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48,649元 191,649元 191,649元 孔祥亭 30,000元 110/07/13 111/9/16 112/12/20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36,590元 179,590元 179,590元 張志強 30,000元 110/05/28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39,390元 182,390元 182,390元 李函蓉 30,000元 109/09/14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50,080元 193,080元 193,080元 譚瑛琪 30,000元 110/09/23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4,000元 24,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34,551元 185,551元 185,551元 任靉 30,000元 112/08/11 112/08/11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0元 6,018元 116,018元 116,018元
SLDV-113-勞訴-94-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