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莊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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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偉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7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士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士銘前犯詐欺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9、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靜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靜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靜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 第2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心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心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心美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 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 宣告入監執行;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 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 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03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 表、受刑人入監直接調查表、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家暴犯 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 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 第1、2、3、4、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景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景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景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7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正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正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正賢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嘉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隆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奕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奕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奕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7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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