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85-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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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陳家琦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的事情。他之前被判了7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3年,但後來緩刑被撤銷了。另外,他又因為其他毒品案件被判了8年10個月。現在他獲得了假釋,檢察官聲請要對他進行保護管束,高等法院也覺得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對陳家琦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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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 宣告入監執行;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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