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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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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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曾美玲 相 對 人 陳蕙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肆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經其依法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8

ILDV-113-司票-795-202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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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曾思菁 相 對 人 游智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 ,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9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2年11月17日 2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CH631651 002 112年11月17日 2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CH631653 003 112年11月17日 2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CH631652 004 112年11月17日 2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CH631654 005 112年11月17日 2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CH631655 006 112年11月17日 2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CH631657 007 113年2月17日 20,000元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CH631658 008 113年2月17日 20,000元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CH631659 009 113年2月17日 20,000元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CH631660 010 113年2月17日 20,000元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CH631661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8

ILDV-113-司票-794-202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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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曾美玲 相 對 人 林鈺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 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經其依法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8

ILDV-113-司票-791-202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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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曾美玲 相 對 人 張苡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參 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經其依法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8

ILDV-113-司票-792-202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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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劉森益 相 對 人 張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 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經其依法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該本票(TH0000000),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6

ILDV-113-司票-762-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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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楊姵妡 相 對 人 林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參 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9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2年1月18日 12,000,000元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002 112年1月18日 300,000元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6

ILDV-113-司票-798-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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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尤駿彥 相 對 人 陳逸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 參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其中新臺幣捌拾肆萬元部分,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後,尚未獲完全 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CH353852),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6

ILDV-113-司票-764-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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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邱逸森 相 對 人 黃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參 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紙,經其依法提示後,尚未獲完全清 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6

ILDV-113-司票-76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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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簡鴻隆 相 對 人 林哲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陸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參拾萬元, 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6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2年9月28日 50,000元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5日 613584 002 112年9月28日 50,000元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613585 003 112年9月28日 50,000元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613586 004 112年9月28日 50,000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3月15日 613587 005 112年9月28日 50,000元 113年4月15日 113年4月15日 613588 006 112年9月28日 50,000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613589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6

ILDV-113-司票-767-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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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林埏增 相 對 人 林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附表編號1之本票及自該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貳紙,經其依法提示,未獲付款,爰 提出該本票(CH656667、CH656665),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附表編號1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該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 附表編號2之本票未載發期日,自屬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之欠缺,而使該本票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0條規 定參照),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6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3年6月15日 100,000元 113年6月15日 113年6月15日 CH656667 002 未記載 12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CH656665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6

ILDV-113-司票-76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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